新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区管委会2018年第十七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27日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积极有效地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发展先进制造业,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的暂行办法》(呼政发〔2018〕4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自治区、呼市和新区大数据发展战略,加快新区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激励、注重绩效”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导向性投入,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资金投入新区工业互联网领域。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新区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
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综合经济运行组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行政审批服务组牵头负责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并负责项目验收。
第二章 支持对象、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呼市范围内注册并到新区搭建工业互联网平台及展示中心的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
(二)列入新区规模以上企业名录的工业企业。
(三)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第六条 支持内容
(一)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新区核心区范围内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的、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运用平台服务商提供的工业互联网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物流管理、凯发官网入口首页的售后服务、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环节上进行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改造或建设,促进传统产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产业、新动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
(二)工业互联网平台、展示中心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支持制造业企业、互联网企业、系统集成商、院校研究机构及行业组织等主体,独立或联合建设资源富集、创新活跃、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型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及基础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具有公共性质的展示中心、体验中心。
(三)提供工业互联网技术服务并签约的企业。支持平台服务商快速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服务,加快企业登云效率,抢抓中国制造2025示范基地的重大机遇。
第七条 项目支持采用无偿补贴的方式,安排拨付专项资金。
第八条 支持标准
(一)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互联网企业、系统集成商、院校研究机构及行业组织等加强合作,建设资源富集、创新活跃、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型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及基础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新区按照项目平台总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用平台服务商提供的工业互联网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物流配送、凯发官网入口首页的售后服务、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环节创新的项目,新区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项目合同金额不足200万元的,新区按照合同金额的7.5%给予补助。
2.项目合同金额200—400万元的,新区按照合同金额的9%给予补助。
3.项目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上的,新区按照合同金额的10%给予补助。
(三)在合同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中择优列为标杆示范项目,总结示范经验大力推广,并推荐为自治区级、国家级标杆示范项目。三年培育10个标杆示范项目(不重复享受普通项目补贴),新区按照合同金额15%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平台服务商建设公共性质的展示中心、体验中心,新区按照项目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五)对平台服务商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根据平台服务规模以上企业数量,新区按照0.5万元/家的标准(企业不重复计算)给予补助。
(六)工业互联网平台形成自动化、信息化基础较好的产业集群,达到行业级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标准,优先支持申报国家行业级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新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资金扶持、建设用地、办公场所、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支持。
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九条 财政金融局连续三年(2018-2020)设立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用于扶持新区规划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选取平台服务商进行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改造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根据新区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新区行政审批服务组编制发布专项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有关单位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新区综合经济运行组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组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综合经济运行组和行政审批服务组联合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请主任会议专题讨论,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由新区财政金融局纳入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拟给予专项补贴的项目,由新区综合经济运行组在新区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根据评审和公示名单,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计划,新区财政部门在下达资金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拨付资金。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综合经济运行组和行政审批服务组一起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验收前最高拨付额不得高于项目补贴总金额的70%,项目完工并进行审计验收后,拨付剩余专项补贴资金。新区行政审批服务组负责监管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变更和撤销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新区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建设内容实施项目,定期向新区行政审批服务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预算执行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新区行政审批服务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新区行政审批服务组提出验收申请。新区行政审批服务组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若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新区综合经济运行组和行政审批服务组联合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按原拨付渠道退缴新区财政金融局。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其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以及执行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的管理信息都应在新区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新区综合经济运行组和行政审批服务组共同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市相关部门。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报新区规划范围内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新区财政金融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新区综合经济运行组和行政审批服务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要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